事件回放——
许多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常报道医院工作中,护士常受到病人无端侮辱、责骂甚至殴打;
许多医院护士配备不足,护士缺编,超负荷工作,造成差错事故,甚至累倒、累病在工作岗位上;
许多护士从事许多非护理专业工作,使护士工作量负荷加大,许多非专业护士从事护士工作,鱼目混珠,影响护理工作质量和声誉;
……
这一切的一切,都将随着她——《护士条例》的诞生而宣告结束。2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17号国务院令,公布(以下称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护士有以下四项合法权利:①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②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③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④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项权利如同赐予了广大护士们一把尚方宝剑,可以用之保护护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有侵害,则长剑出鞘,毫不留情。
条例规定护士应当承担以下五项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②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③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④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⑤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五项义务如长鸣警钟,告戒和鞭策着护士遵从执业规则,保证护理安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护理使命。
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七条更是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护士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及侵权机构和个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界定了护士执业中未很好的履行五项义务需受到的法律制裁。从法律的高度促进护理事业更加有序、持续地发展。
这一切都昭示着:护理事业的春天已经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