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8日,新华社以《是手术还是骗术》为题,报道了当时的上海协和医院假手术真敛财的内幕,迅速引起了各界对当前某些医院以获取利益为目的而进行毫无医疗意义的所谓医疗行为的关注,称之为“医疗欺诈”。
“上海协和医院无病当有病”事件始末
2006年10月31岁的未婚女士王洪艳受电视广告吸引,到上海协和医院(民营)去做检查,结果被医生诊断为“不孕症”,入院检查不到3个小时、诸多检查结果尚未出来,医生便将其推上急诊手术台,不到24小时花去医药费近4万元。令人吃惊的是,一周后,当王洪艳拿到另一家医院做的妇科检查报告时,发现自己竟然没有大病。在接到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后,上海市药监和卫监部门于2007年1月先后对上海协和医院展开调查。在此期间上海协和医院对有关媒体开展了一系列的媒体公关。同期,北京协和医院发布声明,称该医院与全国各地所有冠有“协和”二字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均无“技术协作”、“业务支持”和“分院或连锁医院”关系。2007年2月6日,上海市卫生局作出决定:因诊疗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吊销上海协和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月9日,上海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因为执法过程中发现上海协和医院涉嫌贵稀中药材诈骗,已正式将该案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协和医院”事件虽以上海协和医院被处以“极刑”而告一段落,但社会各界对事的关注并没有因此而转移,不少媒体将此事与近几年发生的上海长江医院“送子神话”、北京新兴医院违法医疗广告等一系列相关事件其后的相关处理联系起来,提出了“涉嫌医疗欺诈,卫生部门管不管”、“如何管”等一系列问题。
据有关部门总结医疗欺诈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型: 一是“假”医院。主要表现为一些规模小、患者少、信誉差的小医院或小诊所挂靠在较大医院;或者医院出租科室、个人承包科室;或者无执业许可证开设医院或诊所;或者乱起大名称、乱挂大招牌;或者乱称中外合作、有某知名医院提供医疗技术支持等。
二是“假”医生。主要表现为聘用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充当医生;或者把普通医生标榜为“专家”、“教授”、“博导”;或者谎称有某知名医院的名医提供技术支持或常年坐诊;或者是走街串巷、进村入户的没有执业资格的“江湖游医”等。
三是“假”疗效。主要表观为医疗服务单位通过内设的公示栏或设施以及大众媒体、街头小报、路边广告,或者通过向就诊的患者及其家属夸张性地宣传其治逾率、治疗功效,甚至对公认的难予治逾或根治的疑难杂症包治包好;或者虚构一个“自创疗法”,并尽量吹嘘此疗法的“奇特”功效,诱使患者上当;或者以虚拟杜撰的患者亲述“治疗经历”大吹治疗“神效”。
四是“假”处方。主要表现为虚开处方,明明一个疗程能治逾的开两个疗程以上的药品;采用“多开少用”的方式向患者销售药品;患者门诊时,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患者使用前一位或前几位患者使用剩余的“皮试用药品”或“注射用药品”,但仍按整支或整瓶的药品收取费用;让患者销售使用剩余的“溢余药品”,在门诊或住院治疗过程中,对一些注射或滴注用药品、检查用药品、麻醉用药品、呼吸用氧气等,在只使用了部分的情况下,将“溢余药品”回售给医院,医院给予奖励或提成,“溢余药品”仍会使用在患者身上,且仍按整支或整瓶收取费用,通常患者毫不知情。
五是“假”折扣。主要表现为医疗服务单位在药品或医疗器械采购上“做文章”,再通过向患者销售的方式欺诈患者。对于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物价部门对价格会有严格的规定。医疗服务单位为了能突破限价,会私下与供货商达成“协议价格”,为了能使“协议价格”高出实际“交易价格”,供需双方便在交易发票上做文章??虚开。对虚开的部分钱款,事先由供货商汇给医疗服务单位,医疗服务单位收到虚开的钱款后,并不以“折扣”名义如实入帐,而往往会以“诊疗费”等名义入帐或转入小金库。而后,医疗服务单位会以发票上标注的“协议价格”向患者销售一次性医疗器械,以达到欺诈患者的目的。
当前医疗欺诈事件频发的原因:众多媒体评论认为当前医疗欺诈事件频发的根源在于有关部门的监管不作为。
违法违规者首先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当卫生监管部门认真负责,违法违规行为极易被查处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所承担的成本就高,而收益相对减小,医疗机构违法违规的冲动就会变弱,它们会迫于压力自觉遵守相应法规、尊重患者。反之,医疗机构则可能穿越法律法规的限制,通过各种方式从患者身上牟取暴利。而就目前对相关医院的处罚情况来看,这些违规的医院违法成本极低而获利甚多。
卫生管理部门也有苦衷: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种纠纷均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但由于医疗卫生领域法规不够健全,难以处理医疗机构内部带有明显欺诈特征的医疗行为,且我国至今尚无对医疗欺诈行为有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医疗欺诈”现象蔓延。另外在具体的执行上,由于每个病人都有独特的个体情况,要证明医院确实属于违规操作具有一定难度。
在如何减少医疗欺诈的发生,各方有如下建议:建立“群防共管机制”,增强行政监管力量。对医疗服务行业欺诈行为的监管和规范,涉及的主要职能部门有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这些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联合,是遏制医疗服务行业欺诈行为的有效途径。
加强行业监管:一是在前期审批这些医疗机构的行医资格时严格把关;二是加强对行医过程中的有效监管,关键是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医疗费用和广告宣传纳入常态化监管范畴;三是重视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投诉。如果能做有投诉就有监管,就会遏止非法行医机构的违规行为,不至于引发民意沸腾的地步。
加强现有法制的运用: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一方面存在着法制不健全,另一方面对现有法制的运用还远远不够,特别是还有大量行政法规在睡觉。譬如,医师的执业资格对其职业生涯很重要,如果行政部门在这方面处罚严厉,违规就吊销其执照,完全可以收到很好的效果。
诊疗规程透明化:医疗机构应该更透明。首先,诊疗规程完全可以放在行政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的官方网站上,让老百姓知道看什么病应该经过哪些规程,规程不对就可以质疑医院;其次,病历档案哪怕不能交给患者,也应该当场制作复印件,再盖上医院的章。如果以后原件和复印件不一致,以盖章的复印件为准,防止出了医疗事故后医院造假病历。
限制医疗广告:出现医疗欺诈行为的医院,大多是采取了大量散播虚假医疗广告的办法来吸引患者。有专家提出医院涉及千家万户,涉及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更应该限制或者禁止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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