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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界:对医闹,我们只要求依法办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9/18 11:04:33  文章录入:杜斌  责任编辑:杜斌

  2014年9月12日,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友谊院区一名石姓护士在输液室给患儿扎针时,因为第一针没有打上,遭到患儿两名男性家属的殴打。石护士随后出现腹痛,致先兆性流产,目前在住院保胎中。


  然而,对于身体受伤的护士来说,还要面对一次心灵上的伤害--两位打人的家属照片、姓名、工作单位经网友人肉后已经全部公开,肇事者却经调解后离开医院。

  又一次维稳式解决医患冲突!


  实际上,回顾近年暴力伤医事件的解决方案,大多都没有在“法治”的框架下解决,相反,走的是与法治相去甚远的“维稳”路线。


  笔者不禁想起了2014年2月份深圳市对一起伤医事件的处理。


  2014年2月份,深圳市儿童医院急诊科医生曾祥士给患儿家长解释感冒病程,被家长认为是对小孩不负责任,患儿父亲用拳头击打了医生面部。


  在针对此次事件的座谈会上,深圳福田公安分局马鸿雁处长这样说:“这夫妻俩带着一岁的孩子来院就诊,当时高烧40度,而且已经烧了两天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把他的父亲关到拘留所以后,如果孩子高烧继续不退的话,你们试想一下,孩子的母亲带着这个孩子,将如何?”


  这位马处长的言论被深圳电视台播出后,广大医务人员无不愤怒,群情激奋,也引起国内各界人士特别是医疗界人士的关注,一致谴责。深圳当地一位医生气愤地写道:“照此说法:梁道行(深圳原副市长,因贪污罪被判刑)也不用坐牢了,否则他八十多岁的老母亲也很孤单啊!”


  事实上,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追究刑责,是完全有法可依的。


  《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如《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正是由于有马处长这种思维的执法者不在少数,导致在医患纠纷案件处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层出不穷,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笔者在此呼吁,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真的要摒弃这类“维稳”思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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