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报讯(记者王晓清)赵先生夫妇将畸形新生儿留置医院拒绝领回,为此医院将赵先生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把孩子领回并支付相关费用。 日前,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判决赵先生夫妇自行从医院处将新生儿接回抚养,驳回了医院要求赵先生夫妇给付护理费用的诉讼请求。 孩子长期留置在医院 自2007年12月开始,杜女士在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2008年2月22日,在该医院产下一女婴,出生记录中明确记载“无畸形”。2008年6月4日,因女婴出生时小头畸形、小耳,并出现呛奶、不能进食症状,赵先生夫妇将女婴送至医院处。后经公安机关协调,医院同意女婴在妇产科寄养。经医院护理,女婴已能正常进食,现仍在医院寄养。 医院认为,赵先生夫妇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在本身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亲生孩子长期留置在医院,不但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还增加了孩子感染疾病的发生率,不利于孩子成长,故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夫妇将新生儿领回并支付所产生费用6918元。 而赵先生夫妇认为,医院在为杜女士进行围产检查过程中,没有按照医疗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对产妇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致使畸形儿出生,且医院为了回避自己的责任,在新生婴儿出生记录中明确记载“无畸形”,在出生证上记载“发育良好”等有意掩盖事实真相。双方发生纠纷后,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了协议,不构成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故不同意医院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夫妇称要上诉 法院认为,赵先生夫妇作为女婴的父母,对其有抚养、教育义务。由于女婴在出生后出现呛奶、不能进食症状,赵先生夫妇将其送交医院寄养,进行治疗,现经过护理,女婴已正常进食,已无由医院继续护理的必要,故赵先生夫妇应将女婴接回自行抚养。因医院在同意寄养女婴时,双方对护理费用并无约定,故赵先生夫妇不具有向医院支付护理费的义务。最后,法院判决赵先生夫妇自行从医院处将新生儿接回抚养,驳回了医院要求赵先生夫妇给付护理费用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赵先生夫妇已明确表示要求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