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信息 | 图片 | 求职 | 招聘 | 搜索 | 论坛 | 会员 | 博客 | 电影 | 专题
男护人才 | 检索 | 医院 | 考试 | 下载 | 邮箱 | 视频 | 商城 | 许愿 | 导航

返回首页 | 关注男护 | 就业频道 | 护理频道 | 医学频道 | 健康频道 | 考试频道 | 文学频道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男护士网 >> 医学频道 >> 医学资讯 >> 医疗器械 >> 正文    
  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出错将追究责任人 【注册男护士专用博客】          

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出错将追究责任人

www.nanhushi.com     佚名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郭莹)在昨天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将药品注册审评人员的责任过错追究制等写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据悉,这是该《办法》第二次征集民意。

  《办法》指出,药品注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便民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实行主审集体责任制、相关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责任过错追究制,对受理、检验、审评、审批、送达等环节进行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同时,二次征求意见稿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或办公场所公开信息,包括:药品注册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等。药品注册受理、检查等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等。

  关于社会普遍关注的新药注册问题,此次明确提出,除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外的其他简单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申请,批准后该药品不发给新药证书。

  此次征求意见,可登录 www.sfda.gov.cn,进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箱”反馈意见。本次征集意见截止到2007年6月12日。



 

文章录入:杜斌    责任编辑:杜斌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热 门 信 息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药监局:药品注册办法将…
    贵州食药监局撤回140个药…
    专 题 栏 目

    Copyright©2006-2017 中国男护士网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路89号
    QQ留言 QQ群 电话:15069789263 邮箱:malenurse@163.com
    鲁ICP备17052714号-1   鲁公网安备 37089902000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