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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不按规定使用药品医者将被追究责任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 17:45:10 文章录入:杜斌 责任编辑:杜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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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25日召开的“新疆医政工作会”上获悉,自今年5月1日起,新疆将正式实施处方管理新办法,此后凡不按规定给患者开具处方和使用药品的行为,将追究医疗单位或医师的相应责任。 新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用法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此外,还对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 新办法还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医师和药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记者王大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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