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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卫生部门规定:艾滋病患者不得从事美容美发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 11:06:36 文章录入:杜斌 责任编辑:杜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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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部门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必须进行艾滋病检测,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记者从陕西省卫生厅了解到,《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将从7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提供住宿、洗浴、休闲娱乐、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承担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应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检查的项目。 同时,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在其场所的适当位置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栏或者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 此外,公安、文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对提供住宿、洗浴、休闲娱乐、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培训。(记者杨一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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