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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食品名称前禁止使用“新鲜”等字样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江南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 11:04:46 文章录入:杜斌 责任编辑:杜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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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许多的食品在包装袋上都会标示着“新鲜”字样,并受到消费者青睐。昨日,记者从南昌质监部门获悉,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的《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今后,食品名称前的“鲜”或“新鲜”等8种标注内容将被取缔,违者将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在《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8种禁止使用的标注内容,而在食品名称前使用“鲜”或“新鲜”字样、明示或暗示食品有治病、保健作用都被列入其中。此外,意见稿中还规定了禁止夸大功能、贬低同类食品、以引起误解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食品等。 另外,《规定》中还包括特殊食品需加警示语的规定,如低脂牛奶、脱脂牛奶等食品,应标注“不能完全替代婴儿食品”、“脱脂乳不适合或不能作为婴儿食品”;含咖啡因、维生素B6、维生素B12等成分的饮料,必须标注每天最多限量等。(记者龚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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