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第十四条。
申办条件:
(一)首次注册: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在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并轨后,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者,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42号)规定的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免考者,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再次注册:已在市卫生局、区县卫生局登记注册,现仍在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工作岗位上执业的注册护士。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违反《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注册规定的;
2、不在护理工作岗位的;
3、服刑期间;
4、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护理工作的,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
5、哑、矫正视力低于0.6、听力低于2米和肢体残疾等不宜从事护理业务的;
6、违反《办法》和《细则》被中止注册期限未满的;
7、违反《办法》和《细则》被取消注册的;
8、有职业上不道德行为等其他不宜从事护理工作的。
申办材料:
(一)首次注册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2、当年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和《护士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专业)学历证明(不包括各类医士专业学历,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护士首次注册临床实践及拟聘用证明(由拟聘机构按统一格式出具);
6、护士首次注册护理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由拟聘机构统一出具);
7、二级以上医院、保健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8、近期一寸彩色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申请表1张,体检表1张,另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右上角);
9、人事档案已在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还须提供人事部门的拟录用通知;
10、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者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再次注册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3、二级以上医院、保健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4、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5、中止注册五年以上申请再次注册者,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接受3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办事期限:
20日。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每级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收费标准:
护士首次注册费每人8元;再次注册费4元。
办事流程
(一)首次注册:
1、区县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申请注册者应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由单位集中报所在区县卫生局审核。区县卫生局加具意见后报市卫生局复审,通过复审者上报省卫生厅终审。省卫生厅终审合格者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2、市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汕大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申请注册者,由单位集中后直接报市卫生局复审,复审合格者报省卫生厅终审发证。
(二)再次注册:
在前一注册年度期满前60日内,申请注册者应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由单位集中报注册机关审核。审核合格者,在《护士执业证书》的注册栏填写注册年限并加盖注册机关护士注册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市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汕大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的护士注册机关为汕头市卫生局,区县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注册机关为所在区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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