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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具备4个条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8 14:45:05  文章录入:杜斌  责任编辑:杜斌

    简要内容:《护士条例》已于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该负责人表示,护士以其专业化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为了确保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具有保障病人健康和医疗安全的执业水平,条例总结我国护士管理的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护理工作。


  《护士条例》已于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是,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是,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该负责人表示,护士以其专业化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护士的专业水平、整体素质与医疗安全、患者的康复、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满意程度关系密切。临床工作中,与病人接触最多的也是护士。为了确保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具有保障病人健康和医疗安全的执业水平,条例总结我国护士管理的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护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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