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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护士(师)资格取得方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5 17:32:06  文章录入:杜斌  责任编辑:杜斌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自2003年度起,护士资格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例:
  1、2003年考生甲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2004年报考了护理学(士)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甲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
  2、异地考生
  2003年考生乙在北京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因工作调动原因,2004年在天津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由天津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天津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考生专业资格证书;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乙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
  护理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二)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三)高级护理专业技术资格拟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
  根据卫生部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确认培训定点单位及培训教师。报名参加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培训。
  四、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通过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护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护士职务。
  2、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管护师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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