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执业药师
-- 发布时间:2007/4/5 11:30:00
-- 关于开展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医药行业和药学服务事业的迅猛发展,社会对医药行业及药学服务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规范药学服务管理,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药学服务的发展历程和未来趋势,参照世界发达国家的有关做法,经国务院国资委商业技能鉴定与饮食服务发展中心批准在药学服务领域开展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由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公室负责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机构设置 成立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办公室。主任:赵荣水;执行主任:张文虎、杨茳。办公室常设在北京自我药疗科技传播中心(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自我药疗教育专业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紫光发展大厦B1座6楼),负责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日常管理工作。 二、资格等级 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助理药学咨询师、药学咨询师和高级药学咨询师。 三、认证范围 各医疗、药品、卫生、保键、教育及其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 四、申报条件 助理药学咨询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毕业证书,经助理药学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合格证书者; (2)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1年以上。经助理药学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合格证书者; 药学咨询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助理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药学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2)药学大专毕业或其它相关专业本科毕业,经药学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合格证书者。 (3)具有药学、医学专业的中级职称,经药学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合格证书者。 (4)长期从事药学工作五年以上,经药学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合格证书者。 高级药学咨询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药学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在国家专业学术杂志发表论文1篇以上者。 (2)获药学或医学硕士学位,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在国家专业学术杂志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者。 (3)获药学或医学博士学位、具有药学或医学专业副高职称以上。 (4)长期从事药学工作并有药学专著者。 五、收费标准 级别 培训费 建档费 考试费 认证费 助理药学咨询师 1800 80 150 350 药学咨询师 2800 100 150 360 高级药学咨询师 3800 120 150 1200 (一)各培训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培训费允许按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农村或贫困地区或申请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可适当减免。
国务院国资委商业技能鉴定中心 国际职业资格认证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单位名称:北京中研国方信和医药研究院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10-52200394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57号运通行B座1058室 邮编:100071 网址:中华名医名药网 www.zhmymy.com 邮箱:my_my8@126.com mymy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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