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院专项执行活动 首惩一名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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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王鑫本网记者黎黎)记者今(26)日从成都市中院获悉,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近日在全市法院已全面展开的专项执行活动中,依法首次对一较为典型的恶意转移财产故意逃避债务、将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欧阳仕周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对其司法拘留以督促其履行债务,由于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下一步法院还将视情决定是否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5月金牛法院审结原告王与被执行人欧阳仕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欧阳仕周赔偿王某因装修造成的损失及违约损失共计423378元。宣判后,欧不服提起上诉。
9月3日,成都中院终审还是驳回欧阳仕周的上诉,维持原判。10月9日当事人王某向金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同时向法院提供线索称,欧阳仕周系成都鑫线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持有公司大部分股份,且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但当法院执行员前往市工商局准备查封欧的股份时,可通过查询档案发现,欧阳仕周早在9月22日已将其持有的成都鑫线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0.2%的股份以现金方式转让给其一远亲阳德春201万元,转让给另一人何某50万元,并已退出了公司。由于欧阳仕周的转让行为发生在其已接到法院的终审判决后,其是已明知自己依然败诉,并将要依据判决赔偿当事人王某42万元才恶意转移,其这一行为可能将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这不但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王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蔑视。
因此,法院依照规定及时决定先行对欧阳仕周司法拘留,以有效打击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嚣张气焰,下一步法院将对相关情况进行查实,若认为欧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还会及时将其案卷移送公安机关,以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对欧阳仕周所欠债务,法院也将继续执行并直到其履行完毕为止。最终将使被执行人欧阳仕周既要受到应有的司法行政、甚至是刑事处罚,又要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债务。
法官提示:
债权方当事人若在相关债务纠纷案起诉前,或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债务方财产线索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以便法院尽快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这样既可有效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藏匿财物等,而且在案件胜诉后的执行中,又可利用取得的先机适时处置债务人财物兑现,以较好地保护债权方的合法权益。有的当事人也可采取一定的技巧,在诉讼时效内(要注意时效问题)先行了解债务方的财产状况后,才适时起诉并申请法院对已掌握的债务方财产进行保全,这样也可有效降低诉讼风险,并确保在胜诉后即能得到有效执行。编辑:邱波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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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杜斌 责任编辑:杜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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