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腿内钢板折断获赔4.5万 | |
作者:王春丽 文章来源:中国吉林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31 14:19:36 文章录入:杜斌 责任编辑:杜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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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6日,孟老汉到长春市某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左小腿腓骨粉碎性骨折”,并对孟老汉进行了接入骨板的手术治疗,孟老汉住院25天后出院。2005年3月21日,孟老汉到医院进行复查,拍片后医生发现他腿内的钢板完全折断了,这样,孟老汉必须进行第二次手术。孟老汉觉得很痛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判决由医院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医院不服上诉。 日前,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将长春市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苏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器械公司)共同列为第三人。医院提出,购入接骨板的程序、手术中的技术操作符合医疗原则和常规,孟老汉体内接骨板折断原因是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因此赔偿责任应由生产厂家和经销商负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销售公司和器械公司同意赔偿。日前,双方达成了协议,销售公司和器械公司共同赔偿孟老汉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4.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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