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重要还是生命重要——一起非血缘“交叉换肾”事件引发的思考
新华网海口1月12日电(记者周慧敏、郑玮娜)湖南省常德市两个尿毒症患者,因为两个家庭中各自肾源提供者不能配型,却与对方匹配,于是达成“交叉换肾”协议,然而因与2007年5月1日生效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相违背,被广州的医院拒绝手术,最终他们在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顺利进行了肾移植手术。虽然手术经过辗转终于尘埃落定,但同时也留给了人们对生命、伦理以及法律的思考。
两个家庭在海南成功交叉换肾
17岁的何一文与39岁的何志刚来自湖南省常德市两个不同的家庭,身患尿毒症的他们都急需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来挽救生命,但是两个家庭的亲人都未能配型成功。正当两个家庭为找不到合适的肾源陷入绝望时,情况出现转机:两个家庭的血液被送到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进行匹配检测后发现,两个家庭的捐肾者如果交换的话,正好都可以匹配成功。
然而,正当双方达成协议,准备进行“交叉换肾”时,广医二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投票以8:1的票数否决了该手术,手术被叫停。理由是,2007年5月1日生效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明确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两个家庭的情况不符合法律条例要求的配偶与血亲关系。
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得知此事后,经研究决定邀请他们来海南进行手术。1月7日,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为何一文、何志刚及他们的两位亲人成功实施了交叉换肾手术。
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肖劲逐院长说,医院主动要求为何一文、何志刚双方进行肾移植手术,完全是为病人考虑,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病人好。既然双方亲人供肾不存在买卖关系,医院刚好有这个技术水平,为什么不进行手术挽救病人的生命呢?
肖劲逐表示,交叉换肾并不是第一次,以前就有先例。广州方面医院拒绝手术也有自己的考虑,大家对法律条例的理解不同。他说,手术涉及四条生命,难度很大,要求手术格外认真。医院也做了精心安排,在医护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经过近十个小时的手术,使双方患者移植成功,目前患者恢复情况很好。
据了解,2007年5月1日《器官移植条例》实施后,武汉同济医院、广州军区第二总医院以及解放军153医院也分别在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了5例的亲情交换器官移植手术。
“交叉换肾”引发争议
两个家庭“交叉换肾”事件在国内引发了“法律重要还是生命重要?”的广泛讨论。有专家指出,“交叉换肾”不可能做到“绝对平等”。手术风险很大,一旦失败,可能出现患者之间或与医院之间的各种纠纷,这些并不是医院能完全承受的。
有评论者认为,“难道还有什么能比救人一命更重要吗?出台法律法规固然是为了规范秩序,而法律法规出台后也应得到执行,但是,在面对危及生命的情形时,还需要如此教条吗?”
新浪网以“两家庭交叉捐肾广州受阻后在海南成功手术,你如何看待此事?”进行了调查,共有7972人参加,其中7570人支持,表示医院应在符合有关规定前提下尽量满足病患需求。211人表示反对,认为不同的家庭交叉换肾违背伦理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还有191人表示不好说。
湖南省常德市肾病协会会长周小华是两个家庭交叉换肾全程的“见证人”。他告诉记者,广州医院方面没有错,他们也是依照法律条例办事。当时医院没有讲明需要什么手续和证明,只是让何一文及何志刚两家家庭补充了其所在的派出所和居委会的有关证明,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当医院伦理委员会否决手术后,医院将2万4千多元的住院费全部退还给了病人。
周小华说,在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院方告知的情况下,双方家庭补交了“自愿捐献协议书”以及“双方帮扶形成的经过”,因此,手术被该院伦理委员会全票通过,并得到了尽快实施。他表示,这次手术以救人为第一目的,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条例。
海南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陈纭说,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是海南唯一一家可以进行肾移植手术的医院。医院可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肾移植手术,但手术后30天内需向卫生厅汇报肾移植情况,卫生厅也将于半年后向卫生部汇报肾移植情况。
陈纭表示,手术之所以备受争议,是因为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因帮扶形成亲情关系”如何证明国家条例并没有具体规定,法律条例还不够完善。但农垦总局医院是经过了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才实施手术的,而且也具备了两家人交叉换肾的协议以及两个家庭在这个过程中因帮扶形成了亲情关系的相关证明,因此医院进行手术是符合相关法律条例的。他说,目前最重要的是做好手术的善后工作,给病人提供良好的医疗保障。
专家呼吁,法律空白亟须填补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认为,这起“交叉换肾”事件反映了情与法的冲突。《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出台的本意是阻止器官买卖,两个急需相互救助的家庭并不存在金钱交易,因此进行换肾并没有违反法律条例原意。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德,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法律规定可以人性化解读。
李君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出台前,并没有考虑周全,比如将这两个家庭的特殊情况考虑进去,尤其对帮扶而形成的亲情关系没有明确细则规定是一个法律漏洞。这个漏洞如果不及时补上,可能扼杀一部分患者的生存希望,对于器官买卖活动者而言,又可能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武汉大学法理学教授徐亚文说,现代社会,一方面,生命权是基本人权,是衡量法律良善与否的依据;另一方面,法律是生命权的保障,离开法律去“拯救”生命,会让生命置于危险的境地。将两者对立起来,不合法理。
徐亚文说,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程序设计过程中,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实际上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它是人体移植合法性的裁决者,是人体器官移植程序的最重要屏障,相当于体育裁判、法庭法官、仲裁庭的仲裁员。但《条例》对它的规定最简单,只有两处规定,一是人员构成,二是工作职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在程序设计方面为人体器官买卖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也必然为医疗腐败埋下种子,应该引起立法者的高度警惕。
(本文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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